根据规定何为前期物业管理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不仅仅是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他们既拥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义务。
业主的责任得到落实,是物业管理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业主必须树立公约意识。物业管理涉及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应当服从大多数业主的整体利益。法律依据:《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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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谓前期物业管理即物业从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这段时间的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不仅仅是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同时也是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
他们既拥有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义务。业主的责任得到落实,是物业管理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业主必须树立公约意识。物业管理涉及多个业主,业主之间既有个体利益也有共同利益。
单个业主的个体利益应当服从大多数业主的整体利益。法律依据:《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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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前期物业是指房屋自售出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前期物业可以约定服务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终止。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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