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这几项权利千万不要忽略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土地的人的权利有以下几点: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
2、征地补偿标准和详情的知情权;
3、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
4、对征地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面对征地拆迁,被征收人享有以下权利: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
2、征地补偿标准和详情的知情权;
3、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
4、对征地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

1、获得征地拆迁补偿的求偿权;征地补偿标准和详情的知情权;征地听证会的参与权;对征地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等权利。
2、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内容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皆为本站原创文章。

转载注明出处:http://www.cgcym.cn/833887.html